|
|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
| |
|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
| |
|
全国用户满意工程
| |
|
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
| |
|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
| |
|
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
| |
|
优秀法律顾问
| |
|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
| |
|
施工企业新记录
| |
|
|
|
|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评选办法 |
|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评选办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施工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家素质,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家的要求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奖。获奖企业家在深化改革、企业管理、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应是同行业领先者。
第三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奖由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以下简称"双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上企业,被推荐人必须是在本企业连续任正职满三年或正、副职满五年(期间任正职满二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
第六条 一个企业一年只能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1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八条 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和敢冒风险意识。在进行企业改革、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并在任职期间所在企业或个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施工,善经营,会管理,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俱佳,企业稳步发展。
第十条 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深受群众拥护。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己、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由地方、部门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推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quot;双优"评审委员会推荐。如地方或部门未设立行业协会,可由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无行业协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央直属企业,可由总公司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要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突出重点并有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申报表,要有所在企业党组织和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并经地方、部门或上一级组织同意,加盖公章。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附件四(2)),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的推荐程序应务求简便,不搞逐级发动、层层评比,主要靠各地方、部门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平时了解、考核,参照有关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在各地方、部门协会或相关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双优"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得有关协会意见后,向评审委员会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 "双优"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审评,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评委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的个人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发给奖杯和证书,并由新闻媒体公布表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设立于1984年,至今已评选12届,共评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543家(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