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工程建设行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充分肯定并表彰对工程建设企业作出了较大贡献的法律顾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条件
1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敢于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
2 、积极参加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各种法律事务活动,支持协会法律工作。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能正确行使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严格履行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安心企业工作,勇于奉献,尽职尽责地为企业服务,在企业享有较高的信誉。
4 、在工程建设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 3 年以上。
5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在本行业法律事务领域有专长,成功办理过案情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承办的法律业务近三年对企业发展产生过较大影响,在本地区和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6 、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近三年在省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关法律事务的论文或著作。
第三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
1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每年评选一次,已被评选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的同志三年内不再参加评选。
2 、各会员企业按照本评选条件,将初步推荐意向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建设业协会及国资委辖工程建设业国家特大型企业集团的协会(以下简称各关联协会),再由各关联协会向协会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推荐。
3 、每届“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组织,由秘书处办公会审定。
4 、根据推荐材料经综合审议后,确定最后获得称号人选。
5 、各关联协会每年推荐名额,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条 申报文件要求
1 、申报文件需以 A4 纸按下列顺序认真装订:
A. “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申报表;
B. 自申报时间起前推三年以上的企业法律顾问任职令复印件 ;
C. 能证明本办法第二条评选条件中符合 3 、 5 、 6 款的相应证明材料;
D. 另附本人正面免冠二吋照片两张。
2 、申报文件一律一式二份。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
1 、被评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的人员,由协会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颁发证书。
2 、在相关刊物上公布表彰名单,并介绍其事迹。
3 、所在单位应酌情予以表彰或给予物质奖励。
4 、获得“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将做为今后评估企业法制建设状况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