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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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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缩写CACEM)。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工程建设企业自愿组成,并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全国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建设协会,走市场服务型协会的发展道路。与时俱进,为政府服务,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为会员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号华天大厦四层。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利用协会和社会新闻媒体,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业法律、法规。
(二)研究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为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在理论上起导向作用。
(三)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反馈工程建设行业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工程建设行业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遇到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代表行业向政府寻求政策支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不断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自律能力。积极探索行业发展不同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方式,在政府宏观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不断为行业自律赋予新的形式和内容。
(五)团结国内各部门、地区同行业协会一道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为行业策划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工作领域和工作内容,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做好即时性服务的同时,做好前瞻性服务。
(六)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和管理模式。
(七)为工程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评价体系,为优秀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地社会环境和条件。
(八)加强同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外市场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法律支持。
(九)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积极开展为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水平的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活动,总结、提高、推广先进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组织的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组织评选、表彰国家优质工程和优秀施工企业、优秀施工企业家、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等活动,并组织推广其经验。
(十一)作好信息服务,办好协会的杂志、通讯、报刊、网站。
(十二)承办工程建设行业和社会公益事务。 |
|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境内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 执行协会的决议;
(四)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
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会长会议通过;
(三) 成为正式会员;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会长会议批准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理事会的议定事项的终止或暂缓执行;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人选议案;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 向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议案;
(三)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人选和罢免议案。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职权:
(一)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副秘书长及部门设置、部门负责人人选议案;
(三) 议新会员入会和会员的除名议案;
(四)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人选议案;
(五)决定秘书处其他重大事项的提案;
(六)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会长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向会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会长会议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审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执行。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议案,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保证职工福利外,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5年4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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