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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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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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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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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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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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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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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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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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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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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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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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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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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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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海外建筑工程承包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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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奖项 |
|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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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进一步规范"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奖。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以下简称"双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加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上企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近二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行业以上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奖励。
第八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必须已经通过IS0-9000系列质量认证,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在三年内无死亡、三级以上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工程优良品率在80%以上。
第四章 申报方法
第十条 由各部门、省、市(计划单列市)、自治区的本行业协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推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双优"评审委员会推荐,没有成立行业协会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无行业协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央直属企业,可由总公司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填写"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和"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要有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意见和质量确认部门意见,并经地方、部门或上一级组织同意,加盖公章。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附件三(2)),需经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三条 "双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与各部门、省(直辖市)行业协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双优"评审委员会设"双优"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双优"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核查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双优"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弄虚作假、行贿送礼等任何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并由新闻媒体公布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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